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張詩俊、楊涵)特邀調解員作為訴前調解工作的新興力量,為推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全方位實施提供了堅實的支撐。5月13日,嘉魚縣人民法院傳來消息,該縣官橋法庭充分發(fā)揮特邀調解員作用,于近期成功調解了五起糾紛,被告均及時履行了案款,實現(xiàn)了糾紛高效化解。
案例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013年,某金融機構與陳某、李某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貸款15萬元,期限十年。合同簽訂后,該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截至2023年11月,陳某、李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0萬余元,該金融機構催討未果,遂將陳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盡快償還貸款及利息。
官橋法庭收到該金融機構訴狀并得知原告同意調解后,對案情進行了分析研判。承辦法官認為該案由特邀調解員出面調解,會更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化解,遂將該案委派給了陳某、李某所在鄉(xiāng)鎮(zhèn)特邀調解員龔芳,龔芳立即通過電話與雙方進行了溝通協(xié)商。
了解到被告以貸款利率過高為由拒絕償還貸款,承辦法官耐心給當事人釋明法律關系和講解相關法律關系,特邀調解員緊貼案情,積極探求雙方當事人和解意向,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合意并在法庭進行了司法確認,被告當天即履行了給付義務。
案例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2021年初,張某承建了王某的建房工程,經雙方確認,王某尚欠張某建房款3萬余元,承諾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后張某完成工程后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為快速解紛,官橋法庭接到該案并征得原告張某同意后,將該案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龔芳進行訴前調解。經特邀調解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也向法庭遞交了撤訴申請書。
但被告王某卻未按和解協(xié)議履行,故原告又向法庭請求立案。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認為原告未完全按照合同施工,且對張某將其訴至法院的做法表示不理解,故未按照和解協(xié)議履行。
承辦法官當即和特邀調解員進行商議,并分別和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在調解員耐心解釋引導和承辦法官言明訴訟執(zhí)行成本后,雙方很快達成了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建房款的一致協(xié)議,并當即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
案例三:買賣合同糾紛
2020年,某水產店老板余某通過業(yè)務員謝某向某水產公司預定魚類等水產品,并預付了近2萬的貨款,但水產公司卻一直未發(fā)貨。余某多次向業(yè)務員謝某催促發(fā)貨,卻被告知無法發(fā)貨且暫時不能退款。
萬般無奈下,余某只得到水產公司取貨,但水產公司稱并未收到余某的預付款,余某當即聯(lián)系業(yè)務員謝某,要求其退還自己的貨款。經多次催討,謝某僅退還3000元貨款,余某遂將謝某起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查看完案件材料后,認為該案標的不大、事實清楚,適宜訴前調解。在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之后,當即將該案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龔芳,龔芳第一時間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龔芳指出謝某的過錯,希望其可以主動聯(lián)系余某,積極主動解決此事,不要因小失大。通過特邀調解員認真分析案情和充分釋法明理,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謝某也于簽訂協(xié)議當天向原告退還了剩余貨款。
案例四:民間借貸糾紛
孫某與劉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孫某向劉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欠條。借款到期后,劉某多次催討,孫某卻以種種理由推諉,萬般無奈之下,劉某將孫某訴至法院。
官橋法庭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當即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特邀調解員先是與雙方進行了溝通,很快了解到雙方態(tài)度??紤]到孫某、劉某為同村村民,為了達到最佳調解效果,特邀調解員通過電話進行調解。
調解中,調解員引導雙方放下對立情緒,通過列證據(jù)、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向孫某詳細講解法律規(guī)定以及不還款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希望雙方能夠換位思考,互相體諒。經過三天線上的溝通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孫某也在當天上午履行了給付義務,案件圓滿化解。
案例五:運輸合同糾紛
“沒想到來法院能這么快解決糾紛,現(xiàn)在我終于可以繼續(xù)安心工作了?!彼緳C楊某感嘆道。2024年2月,黃某與楊某在貨車幫平臺達成了運輸協(xié)議,但楊某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整車貨物全部毀損,后雙方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黃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仔細查閱卷宗材料,發(fā)現(xiàn)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立即委派特約調解員著手進行調解,及時與原、被告雙方進行溝通,了解到楊某愿意給付賠償款,但是對賠償金額過高表示不滿,而原告則認為自己的貨物全部損毀,被告應該全部賠償。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化解糾紛,通過理性引導和耐心勸說,雙方開始進行誠摯溝通,并進行算賬對比。最終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以貨物損壞實數(shù)為準,客觀公正地落實賠償標準,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楊某也當場向黃某支付賠償款。
特邀調解員制度是嘉魚縣法院深化落實多元解紛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能有效整合社會解紛資源。在減輕當事人訴累的同時,為法院審判工作做“減法”,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緩解了法院審判工作壓力,為有效、快速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為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司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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